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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特: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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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4C0139号。

  1.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4人,代表股份89,717,17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970%。

表决结果如下: 1. 表决通过了《关于增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89,556,6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210%;反对59,2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60%;弃权101,2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30%。 2. 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89,557,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215%;反对58,8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55%;弃权101,2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30%。 3. 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89,557,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215%;反对58,8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55%;弃权101,2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30%。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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