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4C0139号。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4人,代表股份89,717,17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970%。
表决结果如下: 1. 表决通过了《关于增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89,556,6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210%;反对59,2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60%;弃权101,2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30%。 2. 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89,557,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215%;反对58,8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55%;弃权101,2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30%。 3. 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89,557,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215%;反对58,8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55%;弃权101,2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30%。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