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新农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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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伟东律师、柳燕华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年11月15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16楼会议室(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电北路18号金新农大厦)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郝立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名,代表股份 260,231,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231%,已得到有效授权。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410名,代表股份34,715,8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120%。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411名,代表股份294,947,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352%,均为截至2024年11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经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本次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本所2名律师、1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会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审议结果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整体 293,476,328 99.5013% 802,130 0.2720% 668,920 0.2268% 通过 中小投资者 32,925,356 95.7232% 802,130 2.3320% 668,920 1.9447%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共 1个议案,议案 1属于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