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宏盛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年11月15日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方式等。 (二)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的9:15-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四)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钮法清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根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54,087,55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4.087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87名,代表股份293,400股,占贵公司的股份总数的0.2934%。以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共93 人,代表股份 54,380,95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4.3809%。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贵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特别决议议案一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非累积投票议案一项,且均不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337,05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2%,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4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3%。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