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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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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年 10月 3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5日下午 2:00起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 18号港口大厦 23楼 2316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11月 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5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65人,代表公司股份738,629,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36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 3、召集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 1项议案: 1、关于变更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7,720,6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769%;反对 61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37%;弃权 289,8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94%。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四、临时提案情况 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临时提案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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