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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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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24-070 债券代码:127028 债券简称:英特转债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8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2.16万股,占公司最新总股本的0.06%。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特集团”)于 2024年 11月15日召开十届五次董事会议和十届四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 9月 27日,公司召开九届七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2.2021年 11月 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浙江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3.2021年 10月 10日至 2021年 10月 19日,公司以公告栏张贴方式公示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4.2021年 11月 2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5.2021年 11月 17日,公司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 6.2021年 11月 17日,公司召开九届九次董事会议和九届七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2年 9月 21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次董事会议和九届十三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3年 12月 19日,公司召开九届三十四次董事会议和九届十九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9.2024年 11月 15日,公司召开十届五次董事会议和十届四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40%。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2年 11月 16日,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4年 11月 15日届满。

(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 (1)以 2020年业绩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40.57%,不低于公司设置的目标值 28%,且高于同行业对标企业 75分位值或平均值水平; (2)202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10.50%,不低于公司设置的目标值 9.5%,且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3.71%); (3)以 2020年业绩为基数,至 2022年新零售业务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17.88%,不低于公司设置的目标值 15%; (4)2022年末资产负债率为 70.50%,未高于公司设置的目标值 71%; (5)2022年度净利润现金含量为 84.57%,不低于公司设置的目标值 60%。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按照《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年进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进行综合考评打分。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4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绩效评价中的特殊情况由董事会裁定。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实际授予的 21名激励对象中,有 3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尚未办理回购注销,后续公司将为其办理相关手续。18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 “良好”及以上,当期解除限售标准系数为 1.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2.16万股。根据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三、关于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21年 11月 17日,公司召开九届九次董事会议和九届七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不再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本次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21人调整为 118人,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仍为 72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52万股调整为 63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8万股调整为 84万股。 2.2022年 6月 13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经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55,431,9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1.99956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2股,不送红股,共计转增股本 51,086,396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年 9月 21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次董事会议和九届十三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经过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预留授予数量由 84万股调整为 100.2万股。同时,本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潜在激励对象的潜在授予数量不足 100.8万股,公司董事会结合实际情况对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授予数量为 91.2万股。 3.由于 2022、2023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同时鉴于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 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十届五次董事会议和十届四次监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涉及的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8万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由 5.30元/股调整为 4.87元/股。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解除限售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8人,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32.16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6%。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汪洋 董事、总经理 12 4.8 7.2 0.01%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17人) 68.4 27.36 41.04 0.05% 合计 80.4 32.16 48.24 0.06%

注: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含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获股票将遵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8名激励对象满足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32.16万股。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8名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国资委 175号文、178号文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国资委 175号文、178号文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的事由和结果、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国资委 175号文、178号文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和因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引起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英特集团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一)公司十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公司十届四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公司 2024年第四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 (四)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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