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 基本情况:收购人为连云港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8月26日,注册资本3,138,536.739512万元,法定代表人陈士彬,实际控制人为连云港市国资委。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控制关系:控股股东为港口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为连云港市国资委。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港口控股集团控制的主要一级子公司包括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投资有限公司等。
- 最近五年所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收购人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陈士彬、闫超、姚保等,均无不良记录。
- 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及持有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收购人不存在此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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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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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目的及收购决定
- 收购目的:为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市政府决定组建连云港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无偿划转方式间接收购上市公司58.76%的股份。
- 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暂无其他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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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收购的决策程序及批准:已获市政府批复,尚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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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方式
- 收购方式: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受让港口集团持有的连云港58.76%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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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股份权利限制情况:部分股份处于冻结状态,但不影响整体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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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收购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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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本次收购无需支付对价,不涉及资金来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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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发出要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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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发出要约的理由: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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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计划
- 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暂无计划。
- 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划:暂无计划。
- 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或建议:暂无计划。
- 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暂无计划。
- 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暂无计划。
- 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暂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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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暂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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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 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收购人承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 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收购人承诺避免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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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收购人承诺规范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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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前24个月内无重大交易。
- 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前24个月内无重大交易。
- 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无此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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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无此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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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收购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无买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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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无买卖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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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 格式与内容:《收购报告书》符合《16号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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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结论:连云港产投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收购报告书在格式和内容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