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京化纤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在南京市建邺区亚鹏路66号金基汇智园9号楼公司307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陈建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520,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8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2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520,678股。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股东共计7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35,773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适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的决议。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