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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泰股份: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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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相关规定,对森泰股份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956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8.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98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0,023.23(不含税)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74,961.7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划至公司指定募集资金收款专户,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验。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1. 年产2万吨轻质共挤木塑复合材料扩建项目:项目投资额12,960.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12,037.80万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累计已投入的募集资金482.55万元。 2. 年产600万平方米新型石木塑复合材料数码打印生产线技改项目:项目投资额10,375.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7,187.67万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累计已投入的募集资金2,018.84万元。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投资额3,325.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3,308.20万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累计已投入的募集资金374.63万元。 4. 国内营销体系建设项目:项目投资额5,086.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5,086.00万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累计已投入的募集资金69.70万元。 5.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项目投资额5,000.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5,000.00万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累计已投入的募集资金5,012.32万元。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情况 本次涉及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项目名称的募投项目为“年产600万平方米新型石木塑复合材料数码打印生产线技改项目”及“年产2万吨轻质共挤木塑复合材料扩建项目”。为了提高项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公司对以上两个项目进行如下调整: - 年产600万平方米新型石木塑复合材料数码打印生产线技改项目:实施主体由森泰科技变更为泰国森泰,实施地点由安徽省广德经济开发区国华路19号森泰厂区内变更为泰国春武里府农艾县农泗昌镇4组466号。 - 年产2万吨轻质共挤木塑复合材料扩建项目:实施主体由森泰科技变更为泰国森泰,实施地点由安徽省广德经济开发区国华路19号森泰厂区内变更为泰国春武里府农艾县农泗昌镇4组466号。

截至公告日,上述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余额分别为5,176.28万元、11,820.66万元,合计16,996.94万元(包含利息收入),上述募集资金(包含利息收入)存储在森泰科技开立的募投项目专用账户中。为了便于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变更后的使用,森泰科技拟将上述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收入通过增资和借款的形式转入泰国森泰。其中用于增资的金额为13,884.97万元,用于借款的金额为3,111.97万元。

四、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上述变更不影响项目原有的实施方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本次变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项目所在地泰国与中国在文化背景、政策体系、法律规定、商业环境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本次对外投资可能会面临政策风险、汇率风险、税收风险等不确定因素。公司将建立健全的投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子公司泰国森泰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积极防范和应对上述风险。

六、履行的决策程序 1. 董事会意见:2024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 2. 监事会意见:2024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 3.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4. 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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