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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唐工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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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4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指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0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程序、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10:00如期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建鸿路3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4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的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总数17,363,4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109%。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36名,代表股份总数为45,254,4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570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34名,代表股份总数2,60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73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股东提出新提案的情况,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按照规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审议的具体结果如下:

  1. 《关于拟变更审计机构暨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 本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2,617,975股。
  3. 投票情况1:同意62,425,0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19%;反对17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1%;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9%。
  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4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035%;反对17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96%;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69%。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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