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莱绅通灵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王丽丽及克复荣光))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莱绅通灵 股票代码:60390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王丽丽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 通讯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后宰门西村 95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南京克复荣光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后宰门西村 95号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4年 11月 1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报告书、本报告书: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公司、上市公司、莱绅通灵: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丽丽和南京克复荣光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王丽丽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南京克复荣光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克复荣光:南京克复荣光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复光咨询:南京市复光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 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基本情况 - 姓名:王丽丽 - 性别:女 - 国籍:中国 - 身份证件号码:321***19********22 -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 - 通讯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后宰门西村 95号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南京克复荣光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MA7F6U2191 -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 成立日期:2021年 12月 20日 - 注册地址及通讯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后宰门西村 95号 - 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市复光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王丽丽 - 经营期限:2021年 12月 20日至 2051年 12月 19日 -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股东:王丽丽持股 49.9950%、张海云持股 49.9950%、南京市复光企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0.0100% - 主要负责人姓名:王丽丽 - 主要负责人职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丽丽和克复荣光的股权关系如下图: 此外,复光咨询为克复荣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王丽丽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王丽丽与克复荣光为一致行动人。
四、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减少公司股份是因为自身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计划继续减持莱绅通灵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莱绅通灵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人民币普通股)。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 2021年 12月 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莱绅通灵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王丽丽和克复荣光以协议转让方式分别获得莱绅通灵股份 36,019,200股和17,023,700股,合计 53,042,900股,合计持股比例 15.58%(公司总股本340,473,840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3年 2月 1日至 2024年 11月 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莱绅通灵股份 16,741,200股。此外,因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总股本由 340,473,840股变更为 343,143,840股。至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比例自 15.58%降低至 10.58%,具体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王丽丽 - 变动前:持股数量 36,019,200,持股比例 10.58% - 变动后:持股数量 34,469,200,持股比例 10.05% - 股东名称:克复荣光 - 变动前:持股数量 17,023,700,持股比例 5.00% - 变动后:持股数量 1,832,500,持股比例 0.53% - 合计 - 变动前:持股数量 53,042,900,持股比例 15.58% - 变动后:持股数量 36,301,700,持股比例 10.58%
二、本次转让所涉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本次转让所涉莱绅通灵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莱绅通灵股票的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王丽丽 - 日期:2024年 10月 - 买卖方向:卖出 - 股份数量:950,000 - 价格区间:5.82 - 日期:2024年 11月 - 买卖方向:卖出 - 股份数量:600,000 - 价格区间:5.64 - 股东名称:克复荣光 - 日期:2024年 10月 - 买卖方向:卖出 - 股份数量:3,292,600 - 价格区间:5.88-6.39 - 日期:2024年 11月 - 买卖方向:卖出 - 股份数量:1,599,500 - 价格区间:6.70-6.73 - 合计 - 买卖方向:卖出 - 股份数量:6,442,100 - 价格区间:5.64-6.7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相关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王丽丽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南京克复荣光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王丽丽 - 日期:2024年 11月 13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1. 上列备查文件复印件可在上市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阅; 2. 上市公司备查地点为: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 19号。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简称:莱绅通灵 - 股票代码:60390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王丽丽、南京克复荣光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减少 - 权益变动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普通股) - 持股数量:53,042,900股 - 其中:王丽丽 36,019,200股、克复荣光 17,023,700股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普通股) - 变动数量:16,741,200股 - 其中:王丽丽 1,550,000股、克复荣光 15,191,200股 - 变动比例:减少 5.00% - 其中:王丽丽减少 0.53%、克复荣光减少 4.4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不适用 - 上市公司所在地:南京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南京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已得到批准: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