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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集团: 关于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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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5层 518035 电话:0755 83026386 www.vt law. cn北京 深圳 上海 成都 武汉 西安 长沙 杭州 海口南京广州香港(联营)关于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3134号致: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郭磊明律师和李珊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刊载及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4年 11月 13日下午 2:50在深圳市高新区南区科技南 12路方大大厦一楼多功能会议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熊建明先生主持,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252,231,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880%;其中,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有表决权 B股股份数额为 111,927,459股,占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 B股股份总数的 28.396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8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3,257,5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46%;其中,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5人,代表有表决权 B股股份数额为 31,825股,占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 B股股份总数的0.0081%。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265,488,7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225%;其中,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8人,代表有表决权B股股份数额为 111,959,284股,占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 B股股份总数的28.4046%。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提案 1、《关于补选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 264,988,9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118%;反对 400,1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507%;弃权99,6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75%。其中,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11,929,584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35%;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29,70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65%。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420,8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3837%;反对 400,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2941%;弃权99,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221%。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1系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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