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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基智农: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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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京基智农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下属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下同)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下属公司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一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九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可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第二节 超募资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以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 “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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