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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贝通信: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六兵)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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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六兵))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中贝通信 股票代码:603220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李六兵 通讯及住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嘉陵江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梅漫 通讯及住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嘉陵江路********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 11月 13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资产配置计划和资金需求,优化股权结构,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中贝通信 21,698,783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上海靖戈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靖戈共赢尊享十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协议转让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个月内无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7,959,1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9%。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持有公司116,260,3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6.79%。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靖戈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靖戈共赢尊享十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4年 11月 13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上述协议,李六兵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上海靖戈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靖戈共赢尊享十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股份共计 21,698,7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本次协议转让的价格为 22.65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 491,477,435元(大写:人民币肆亿玖仟壹佰肆拾柒万柒仟肆佰叁拾伍元整)。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李六兵 乙方(受让方):上海靖戈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靖戈共赢尊享十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备案代码“SQQ523”)

1.1 本次股份转让 1.1.1 乙方将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甲方持有的中贝通信21,698,783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中贝通信总股本的5.0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乙方在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减持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乙方在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6个月后的减持将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 1.1.2 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内,中贝通信如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标的股份因上述除权事项所产生的红股均属于标的股份,并应在交割日一并过户给乙方。 1.1.3 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1.2 股份转让价款 1.2.1 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每股人民币22.65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合计金额为人民币491,477,435元(大写金额:人民币肆亿玖仟壹佰肆拾柒万柒仟肆佰叁拾伍元整)(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该价格系根据本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 1.2.2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二期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1)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一期转让款”)为人民币245,000,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贰亿肆仟伍佰万元整),在本协议签署完毕、生效、且收到交易所法律部就本次交易出具的合规性确认书后 5个工作日内且满足本协议第 2.1条之约定的情况下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2)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二期转让款”)为人民币246,477,435元(大写金额:贰亿肆仟陆佰肆拾柒万柒仟肆佰叁拾伍元整),乙方应在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 1.2.3 甲、乙双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并正式生效后配合办理标的股份的交割手续,包括签署并向交易所和登记公司递交申请证券过户登记所必须提交的全部文件,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的权利人登记为乙方。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基于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1.2.4 双方确认,乙方足额支付第一期转让款后一个月内,如因非甲乙双方原因未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的交割手续,任何一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约定的第一期转让款甲方应在解除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返还乙方。如若甲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所有转让价款,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履行部分金额的千分之二为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

1.3 交易税费 1.3.1 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1.3.2 甲方因本次交易而应缴纳的所得税等各项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和自行向相关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乙方不存在需为甲方代付、代扣以及代缴相关税款的任何责任或者义务。甲方承诺,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履行纳税义务。若因国家相关税收法律规定,乙方应为甲方代扣代缴应本次交易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的,乙方有权在代扣代缴相应税费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各甲方。除上述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股份转让协议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的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应当披露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六兵为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梅漫为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任。前述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 李六兵:广州贝斯特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 李六兵:中贝通信集团(湖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 李六兵:中贝通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 李六兵:天津市邮电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 李六兵:中贝武汉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 李六兵:贵州浙储能源有限公司董事 - 李六兵:安徽容博达云计算数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李六兵:中贝(安徽)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4年 2月 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公司算力中心建设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公平及在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华东基地项目未及时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予以通报批评,2024年 3月 26日,湖北证监局针对同一事项对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详见公司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2024年 11月 4日,湖北证监局对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合同执行进展事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详见公司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等情况进行了合理调查,受让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八、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 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 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中贝通信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 上海靖戈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靖戈共赢尊享十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与李六兵先生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六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梅漫): 日期:2024年 11月 13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股票简称 | 中贝通信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李六兵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减少 √ |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中国湖北 | | 股票代码 | 60322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嘉陵江路********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协议转让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六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16,296,960股 持股比例:26.80%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梅漫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21,662,160股 持股比例:4.99%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六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94,598,177股; 持股比例:21.80% 变动数量:-21,698,783股; 变动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梅漫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21,662,160股; 持股比例:4.99% 变动数量:0 股; 变动比例:0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及方式 | 时间: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本页无正文,为《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义务披露人(李六兵): 信息义务披露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梅漫): 签署日期:2024年 11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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