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装备”或“公司”)拟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华辰装备的委托,为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成立于2007年09月04日,于2019年12月0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代码为300809。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217.6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曹宇中。 - 经营范围包括数控机床开发、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等。 - 公司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 1.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激励对象名单已由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核实。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首次授予453.00万股,预留100.00万股。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禁售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和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中的较高者。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归属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需满足特定条件才能授予和归属限制性股票,包括公司未发生特定负面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特定负面情形,激励对象需满足任职期限要求和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在特定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并聘请律师出具专业意见。
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并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本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将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三、本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公示程序 1. 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相关议案。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和职务依据、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 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及时披露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文件。
六、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七、本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 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关联董事是否已履行回避义务 - 本次拟激励对象中没有董事,与现任董事也没有关联关系,无关联董事,无需回避表决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议案。
九、结论性意见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实施激励计划的条件,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拟定、审议、公示等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没有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无关联董事,无需回避表决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全部议案。本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