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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蝶实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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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下午14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施建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2024年11月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7,603,5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996%。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176,9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9%;反对1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弃权6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19,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7.2152%;反对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6053%;弃权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1796%。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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