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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升科技: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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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 召集: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进行了公告。
  3. 召开:2024年11月13日下午15点00分在重庆市渝北区婵衣路1号公司5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5. 出席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502名,代表股份数387,060,3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885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股份数375,131,7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718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96名,代表股份数11,928,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76%。
  6. 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7.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8. 议案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9. 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0. 表决结果:《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情况:同意383,772,6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06%;反对1,414,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4%;弃权1,873,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40,9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2.4383%;反对1,414,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1.8553%;弃权1,873,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5.7064%。

  11. 结论意见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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