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于2024年11月13日14:00在昆明市西山区西园南路34号融城优郡A4栋写字楼贵公司17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相关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孔薇然女士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9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99,433,3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3.559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59,164,31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1.0519%;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29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0,268,98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5079%;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1,29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2,382,72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5079%,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结果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