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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股份: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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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接受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24年10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的。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证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9:15-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6,425,8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50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8,163,6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34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262,1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568%。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46,052,34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1%; 反对:320,1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4%; 弃权:53,38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532,2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37%; 反对:320,1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81%; 弃权:53,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2%。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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