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接受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唐申秋律师、侯为满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4年10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办法、通过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绿洲路159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2024年11月13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楼金芳女士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2024年11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所持或代理的公司股份数为38,43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355%。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217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048,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92%。 (三)其他与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依据规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与现场投票结果进行汇总统计。 (四)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会议审议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1.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