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1 证券简称:龙佰集团 公告编号:2024-070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11月 13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11月 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3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 主持人:董事长和奔流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参会 16 901,096,147 37.7613 网络参会 1,013 168,951,557 7.0801 合计 1,029 1,070,047,704 44.8414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0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0,521,8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459%。 8.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 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69,396,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1%;反对 571,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4%;弃权 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870,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80%;反对 571,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2%;弃权 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8%。 提案 2.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49,827,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04%;反对 19,850,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51%;弃权 369,2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50,301,8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423%;反对 19,850,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11%;弃权 369,29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潘沁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