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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佰集团: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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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24年11月13日14时30分召开现场会议。
  4. 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14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

  5. 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6人,代表股份数额为901,096,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7.7613%。
  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13人,代表股份数额为168,951,5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0801%。
  9.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2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1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上述《议案》。
  14. 表决结果:《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获得1,069,396,319票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39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获得1,049,827,711票同意,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8.1104%。

  15. 结论性意见

  1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主体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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