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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墙股份: 华商关于红墙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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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华商关于红墙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戴振军律师、刘浩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5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2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连军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11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7,517,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6.386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6,584,3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5.942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32,8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437%。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97,212,6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77%;反对283,3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6%;弃权21,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8,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3517%;反对283,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3799%;弃权21,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684%。

四、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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