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骄成超声: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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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1月12日14时30分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3. 2024年10月26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
  4. 2024年11月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会议资料。
  5.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等事项,并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

  6.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1,331,8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5.8767%。
  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0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9,410,2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7.3475%。
  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77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0,742,1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3.2241%。
  10.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1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3.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暨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15. 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16.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17.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8. 结论意见

  19.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1. 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2.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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