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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田股份: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减资涉及债权清偿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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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减资涉及债权清偿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减资涉及债权清偿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1、本次减资背景 为了调动员工积极性,公司于 2021年 5月 13日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3,502,500股。限售期满,部分激励对象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年6月 1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将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17,510股。本次股票注销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 417,510元。

2、债权清偿相关事宜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于 2024年 6月 12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注册资本减少事宜通知债权人。截至债权申报登记期满,已有部分可转债持有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权。

3、本次减资涉及债权清偿事项的总体安排及进展情况 1、本次清偿工作总体安排 公司以截至 2024年 7月 26日前申报债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名单为基础,对已申报债权的相关登记材料核对、梳理,进行确权;确权完毕后,公司发送清偿协议给可转债持有人,经其确认无误后,签署寄回公司,公司签署后协议生效;公司根据生效的清偿协议支付清偿款项并申请注销相应的可转债。 2、目前进展情况 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对债权申报期间已申报债权的相关登记材料逐笔逐项核对清查,确权工作已于 2024年 8月 13日完成;公司已于 2024年 9月 26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清偿协议》发送给相应的投资者,投资者寄回的协议已收集、审核、修正完毕,公司已签署生效;公司将根据清偿程序启动清偿款项支付及可转债注销工作,因可转债处于持续交易状态,本次预计清偿的“金田转债”张数为 7,010张,清偿本金 701,000元;本次预计清偿的“金铜转债”张数为 0张,清偿本金 0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减资履行了公告程序,并对要求公司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提供了清偿方案,上述安排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相关流程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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