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号新闻大厦 7层、8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548号 致: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0月 26日在相关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2日9:00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大通街道居仁村E组团商业及服务楼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经贵公司周涛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65人,代表股份2,268,656,70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76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贵公司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补选杨运泽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53,334,053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贵公司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补选王小波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51,926,388股。 表决结果为:当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曹一然 张 凡 2024年 11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