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诉讼案件上诉受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58 证券简称:七彩化学 公告编号:2024-112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4. 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确定开庭时间,最终该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与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尼科”或“被告”)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一案。公司于 2024年 6月 11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提起诉讼,公司 2024年 7月 3日收到沈阳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辽 01民初 1420号、(2024)辽 01民初 1421号、(2024)辽 01民初 1422号,公司于 2024年 10月 8日收到沈阳中院民事判决书(2024)辽 01民初 1420号、(2024)辽 01民初 1421号、(2024)辽 01民初 1422号。具体判决结果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0月 0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1)。公司于 2024年 10月 14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近日收到法院《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文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的认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因被上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上诉人有权提起本案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之诉。 (二)一审法院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是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给被指控侵权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作用在于给予被警告人在遭受侵权警告,而权利人怠于行使诉权使得被警告人长期处于不安状态情形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但本案的判决要旨却与该司法理念相悖。 (三)一审法院认为,在上诉人于 2024年 6月 30日提起本案诉讼前,双方已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无需再通过本案确认不侵权之诉来解决争议,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在 2024年 1月 30日的诉讼立案为重复诉讼。
三、诉讼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确定开庭时间,最终该诉讼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 《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2. 《合议庭成员告知书》 3. 《送达地址确认书》
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