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1日下午在句容市华阳北路4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委派任真律师、茅丽婧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2,436,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80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2,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770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其子议案;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其子议案; 3.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其子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 选举应发祥先生、许发军先生、孙昌玲女士、吴军先生、郭汉泉先生、魏洪宝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选举潘毅先生、赵珊女士、耿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选举张成军先生、张伟丽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