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植德京(会)字20240143号
本次股东大会由世华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集。2024年10月25日,世华科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苏州世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1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世华科技董事会。亲自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88,261,069股,占世华科技股份总数的72.1385%(已剔除世华科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88,248,569股,反对12,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88,251,069股,反对10,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世华科技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世华科技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世华科技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世华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世华科技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