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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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8日15时在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与通知一致,会议召开与会议通知间隔十五日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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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资格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47人,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共1,117,033,5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603%。
-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755,306,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7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44人,代表股份361,726,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814%。
-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44人,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共361,726,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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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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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了《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 表决结果如下:
- 现场投票股数(票):755,306,742 0 0
- 网络投票股数(票):361,283,054 333,600 333,600
- 合计:1,116,589,796 110,149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99.9603 0.0299 0.0099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 出席股数(股):361,283,054 333,600 110,149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773 0.0922 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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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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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意见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