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肖辉律师、赵伟扬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4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6,978,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873%。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85,302,4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32%;反对60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07%;弃权1,07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6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05,7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439%;反对60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92%;弃权1,07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868%。该议案获得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