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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微纳: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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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1. 批准与授权
  2. 2023年2月1日,建龙微纳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 2023年2月1日,建龙微纳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4. 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11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
  5. 2023年2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与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6. 2023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 2024年8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 2024年11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9. 终止原因

  10. 因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与制订股权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导致公司预期经营情况与激励方案考核指标的设定存在偏差,继续推进和实施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为充分落实对员工的有效激励,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出发,经审慎研究,公司拟决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11. 终止安排

  12. 公司将作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4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38.08万股限制性股票。

  13. 终止影响

  14. 公司激励计划终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的勤勉尽职。

  15. 结论性意见

  16.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17. 本次激励计划终止的原因和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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