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10 证券简称:金杨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5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 11月 8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11月 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8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8日 9:15—15:00。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1人,代表股份 55,238,7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915%。 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6人,代表股份51,637,3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2.623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55人,代表股份 3,601,42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3677%。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56人,代表股份 4,051,42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9134%。 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人,代表股份45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5457%。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55人,代表股份3,601,42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3677%。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5,128,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1%;反对 1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2%;弃权 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41,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750%;反对 10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65%;弃权 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张之玥律师、钱晓波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1月 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