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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岛新材: 丽岛新材:关于“丽岛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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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丽岛新材:关于“丽岛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37 证券简称:丽岛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4 债券代码:113680 债券简称:丽岛转债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券登记日:2024年 11月 14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 11月 15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 11月 15日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11月 15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4年 11月 15日开始支付自 2023年 11月 15日至 2024年 11月 14日期间的利息。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81号)同意,公司于 2023年 11月 15日公开发行了 3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 30,000.00万元,期限 6年。 -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261文同意,公司 30,000.00万元 可转债于2023年 12月 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丽岛转债”,债券代码“113680”。 -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丽岛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年,即自2023年 11月 15日(T日)至 2029年 11月 14日。债券利率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80%、第五年 2.50%、第六年 3.00%。 - “丽岛转债”转股期为 2024年 5月 21日至 2029年 11月 14日。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13.01元/股。因公司实施 2023年度权益分派,“丽岛转债”的转股价格于 2024年 6月19日调整为 12.91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 -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丽岛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 年利息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 为年利息额,B 为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 付息方式: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三、2024年付息方案 -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丽岛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为 2023年 11月 15日至 2024年 11月 14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20%(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20元(含税)。

四、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 可转债付息债券登记日:2024年 11月 14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 11月 15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 11月 15日

五、付息对象 -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年 11月 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丽岛转债”持有人。

六、付息方法 - 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总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总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2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0.16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自行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权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20元(含税)。 - 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 34号)规定,自 2021年 11月 7日起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元人民币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 0.2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八、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 发行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龙城大道 1959号 -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 联系电话:0519-68881358 - 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 电话:021-38676666 - 保荐代表人:李优、邓超 - 托管人:中国登记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公公司 -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号 -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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