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6日下午15:00,在宁波朗豪酒店如期准时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马奕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0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0,305,45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229%。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薪酬的议案 2. 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薪酬的议案 - 合计:同意575,159,352股,反对3,912,200股,弃权1,233,900股 -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6,299,244股,反对3,912,200股,弃权1,233,900股 2. 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合计:同意575,504,152股,反对3,499,900股,弃权1,301,400股 -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6,644,044股,反对3,499,900股,弃权1,301,400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