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接受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10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0月2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6日上午10:00在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楼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719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01,396,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9.847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3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53,921,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7%;网络投票股东68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47,474,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77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江苏丹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设立分支机构的议案》,同意1,193,524,6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47%;反对6,113,8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8%;弃权1,758,1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5%。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