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燃气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为1,915,226,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876,735,917股的66.58%。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88名,代表股份2,224,992,6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876,735,917股的77.3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是:《关于选举刘芳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改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芳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全体出席股东同意2,223,644,528票,占99.9394%,反对737,330票,占0.0331%,弃权610,833票,占0.0275%。 2. 审议通过《关于改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全体出席股东同意2,223,655,731票,占99.9399%,反对842,330票,占0.0378%,弃权494,630票,占0.0223%。出席中小股东同意73,914,770票,占98.2233%,反对842,330票,占1.1193%,弃权494,630票,占0.657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