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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燃气: 深圳燃气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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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深圳燃气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公告日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不少于15日。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0月31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4.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6日15点00分在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深燃大厦十四楼第7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为1,915,226,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876,735,917股的66.58%。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88名,代表股份2,224,992,6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876,735,917股的77.3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是:《关于选举刘芳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改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芳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全体出席股东同意2,223,644,528票,占99.9394%,反对737,330票,占0.0331%,弃权610,833票,占0.0275%。 2. 审议通过《关于改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全体出席股东同意2,223,655,731票,占99.9399%,反对842,330票,占0.0378%,弃权494,630票,占0.0223%。出席中小股东同意73,914,770票,占98.2233%,反对842,330票,占1.1193%,弃权494,630票,占0.657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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