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3AN078-33号
致: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对发行人可转债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可转债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1. 2023年4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2023年5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2. 2024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2024年4月22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二) 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1. 2024年8月7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召开2024年第13次审议会议,审议结果为发行人符合可转债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 2024年9月2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许可〔2024〕1235号"《关于同意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100号"《关于核准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和深交所"深证上〔2017〕457号"《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7年7月25日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英搏尔",证券代码为300681。
三、发行人可转债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可转债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 本次可转债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 2. 本次可转债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3. 本次可转债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4. 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 本次可转债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 本次可转债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至(五)项的规定。 2.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3.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五条的规定。 4. 本次可转债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5. 本次可转债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可转债发行上市已依法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的必要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合法有效存续且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可转债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可转债发行上市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