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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捷微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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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1. 发行和上市情况
  2. 批准和授权
    • 2020年10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 2020年11月6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 2021年6月3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 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同意
    • 2021年2月23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
    • 2021年4月8日,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4.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 2021年6月8日,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195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500.00万元。
    • 2021年6月29日,发行人119,5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简称为“捷捷转债”,债券代码“123115”。
  5. 发行人本次赎回的赎回条件

  6. 《管理办法》规定的赎回条件
    •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7. 《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规定的赎回条件
    • 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无限售条件的可转债。
  8. 《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
    •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9. 公司可转债已触发赎回情形

    • 自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1月6日,公司股票价格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捷捷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已经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10. 本次赎回的批准

  11. 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发布了《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捷捷转债”预计触发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12. 2024年11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捷捷转债”的议案》,因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同意行使“捷捷转债”提前赎回权。

  13. 结论意见

  14. 本次赎回已满足《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及《募集说明书》规定的赎回条件;本次赎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尚需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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