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刘道炎律师、鲁瑶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0月1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同意于2024年11月6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2024年10月2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议案内容、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及网络投票时间、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6日14:00在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王精复先生主持会议。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98名,代表股份334,485,8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95,431,844股的48.097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名,代表股份249,169,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29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87名,代表股份85,316,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681%。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三)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四)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现场表决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表决情况:同意331,306,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96%;反对3,083,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18%;弃权95,8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902,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883%;反对3,083,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42%;弃权95,88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5%。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