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接受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6日14:00在河南省许昌市尚德路17号公司1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姚致清主持。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3,094,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675%。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71,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60%。中小投资者共1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97,1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57%。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4,793,2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07%;反对251,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3%;弃权20,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24,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61%;反对251,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70%;弃权20,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9%。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