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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研高纳: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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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认购对象本次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并明确本次认购股数和认购金额的下限:
  2. 认购对象为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认购资金来自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3. 中国钢研承诺认购金额为28,000万元,认购数量为21,823,850股。

  4. 结合公司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状况、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等,说明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5. 截至2024年9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35,331.37万元,占总资产比重为4.74%。
  6.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由39.55%上升至47.18%,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7. 2023年以来,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为负,主要受部分下游行业流动性趋紧、新投产项目达产后增加营运资金需求等因素影响。
  8. 预计2024年-2026年公司累计新增营运资金需求总额为47,701.42万元,本次以28,00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具有合理性。

  9. 请本次发行对象确认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并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的承诺并公开披露:

  10.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2024年6月29日,中国钢研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11. 中国钢研出具了《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承诺函》,承诺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12. 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3. 公司主要产品“高温合金材料及制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产品,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14. 公司主要产品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5. 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16. 发行人主要产品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17. 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18.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属于重点用能单位,符合所在地主要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19. 除尚未开工正在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外,发行人已按规定取得已建、在建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主管部门认可。
  20. 发行人平均能耗远低于我国单位GDP能耗水平,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理念,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21. 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存在变相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情形:

  22.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用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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