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事会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本次交易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各项条件,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加强公司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推动光伏玻璃业务发展,增强持续经营能力,落实公司战略规划。
本次交易的预案及其摘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要求。
公司与17名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预计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涉及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控制的企业宁海旗滨科源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金额将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事项现阶段已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的法律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已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不存在违法违规公开或泄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情况。
公司股票在可能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相关标准,无异常波动情况。
宁海旗滨科源承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发生的购买、出售资产属于同一资产,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的资产交易。
本次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交易事项以及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