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受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1月5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10月17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会议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5日14:50。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9:15-15:00。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5日14:50在公司综合会议室(无锡市新吴区里河东路58号)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周福海先生因公无法出席与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会议由公司独立董事张熔显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88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37,330,1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979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97,602,1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80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86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9,727,9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778%。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 《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第1、2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