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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技术: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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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920099 证券简称:瑞华技术 公告编号:2024-080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 1. 总则 -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 第四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不少于 5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 - 第五条: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1.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2. 第七条: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3. 第八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4. 第九条: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5. 第十条:符合特定情形的担保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7. 第十二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部分规定。
  8. 第十三条: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10. 第十四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
  11.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
  12.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
  13. 第十七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14. 第十八条: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
  15.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进行合法合规性复核。
  16.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在担保申请通过合法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进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17.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18.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
  19.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20.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21. 第二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
  22. 第二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23.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24. 第二十七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5.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26.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27. 第三十条: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
  28. 第三十一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29. 第三十二条: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或公司已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反担保追偿程序。
  30.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与公司法律顾问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31. 第三十四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之外的保证责任。
  32.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3. 附则

  34.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35.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作规定,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6.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起施行。
  37.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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