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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华泰: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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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波米科技有限公司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波米科技致力于聚酰亚胺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产品主要应用于半导体先进封装及液晶显示面板制造领域,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要求,不属于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业类型。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股票发行价格为 7.34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前 6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和《重组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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