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汤晓红律师、林晨璐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0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和投票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31日(星期四)下午2:30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G区17号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曾忠诚先生主持,完成了《股东大会通知》所载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11名,代表股份数量为169,000,9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4.7330%。 2. 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数量为152,873,6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3.3270%。 3. 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平台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02名,代表股份数量为16,127,2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4059%。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议案或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及公司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447,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10%;反对88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7%;弃权671,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7,857,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31%;反对5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7%;弃权627,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2%。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