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 本次会议经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31日下午14:30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文华南路保利中心T2栋蒙娜丽莎大厦30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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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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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7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73,285,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502%。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69,746,1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845%。
-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6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539,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7%。
-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6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539,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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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或网络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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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71,214,88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60%;1,890,47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8%;169,9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
- 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68,69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170%;1,890,47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687%;169,9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43%。
- 关联股东已在本议案的表决中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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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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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