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31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国寿金融中心30层3004及3005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亮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66,191,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32031%。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07,292,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54033%;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8,899,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77998%。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同意:2,664,763,593股(99.946425%) - 反对:1,192,200股(0.044716%) - 弃权:236,200股(0.008859%)
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 关于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同意:169,722,211股(99.173526%) - 反对:1,178,200股(0.688456%) - 弃权:236,200股(0.138018%)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