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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网储能: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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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 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南网资本,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南网资本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南方电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周鹏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MA4WFMDQ0H| | 成立日期|2017年4月21日| | 注册资本|2,450,000万元| |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明珠一街1号404房-R31| | 经营期限|长期| | 营业范围|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登记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根据南网资本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南方电网持有南网资本100%股权,南网资本系公司控股股东南方电网的一致行动人。

(二) 增持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根据南网资本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南网资本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如下情形: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增持情况 (一) 本次增持前的持股情况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之规定,本次增持人南网资本与公司控股股东南方电网、公司股东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电网")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本次增持前,南网资本未持有公司股份,南方电网、云南电网分别持有公司股份 2,086,904,162股和146,719,000股,合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69.89%。

(二) 本次增持的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公告的《关于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编号:2023-66),南网资本计划自该公告披露日起12个月内,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A股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资金来源为南网资本自有资金。

(三)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根据南网资本出具的确认函、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相关公告文件,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10 月30日,南网资本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A股股份22,158,807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69%,对应增持金额209,998,598.17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达到本次增持计划金额区间下限,本次增持已在计划期限内实施完毕。

(四) 本次增持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完成后,南网资本持有公司股份 22,158,807 股,南方电网、云南电网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动,南方电网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55,781,969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70.58%。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就本次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增持目的、增持方式、增持数量、增持进展等事项予以公告; 2023年10月31日,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编号:2023-66)。 2024年1月18日,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增持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编号:2024-3)。

四、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相关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南方电网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33,623.162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69.89%,已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本次增持完成后,南方电网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55,781,969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70.58%,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南网资本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监管指引8号》等中国法律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但尚需就本次增持披露实施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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