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4)第 595号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0月 31日下午 14:00在无锡市滨湖区康乐路 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5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9,412,1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7275%。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640,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75%;反对761,7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17%;弃权10,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53,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947%;反对761,7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309%;弃权10,2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